澳門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
Date:2015-07-20 Clicks:493
凡進口或轉運第452/2011號澳門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所載之物品,須受澳門民政總署之衛生 植物檢疫。動植物、肉類及食品均屬此類。
活動物
凡進口動物、禽鳥及爬蟲類動物,須預先向民政總署申請進口准照,並受衛生檢疫,否則不得把此等動物進口入境。
直接轉運上述活動物,也須受民政總署衛生檢疫制度約束。
植物
活植物(包括根)、鱗莖、塊莖、種植用種子、果實及孢子,進口或直接轉運時,須受衛生檢疫制度約束。
食品
肉類(不論新鮮、冷藏或醃製)、香腸、魚類(觀賞魚除外)及海產類、奶類及其製品、蛋類、冰淇淋及其他可供食用冰,進口時均須領有由民政總署簽發之進口准照及接受衛生檢疫。
食用蔬菜、果實、菇類菌種、甘蔗、魚子醬等,則無需申請准照,但需填寫申報單向民政總署申請衛生檢疫,以證明有關食物適宜供人食用。
載明於行政長官批示第452/2011號附件一內之貨物〈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〉,可由個人每次攜帶有關限量進口。
來源:澳門海關